申请人:天后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116306号“DIVA INTERNATIONAL IN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58382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国际注册第619847A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2659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4668443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国际注册第57376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2693473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1082557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五期满未续展,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按照商标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卫生棉条;卫生巾”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举证商标信息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正处于宽展期中。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鉴于申请人仅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卫生棉条;卫生巾”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故针对申请商标在其他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之驳回决定业已生效。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卫生棉条;卫生巾”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七核定使用的“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者类似商品,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卫生棉条;卫生巾”商品 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