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市鸿瑞升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中企之路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155293号“HRSMED 鸿瑞升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3093558号“容晖生物及图”商标、第17371452号“惠人康 HR及图”商标、第42395285号图形商标、第44380149号“HR”商标、第55464004号“HRS 鸿睿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显著性和知名度,在实际使用中不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引证商标五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已生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由文字“HRSMED 鸿瑞升”和图形组成,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呼叫、整体外观存在一定差异,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