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思派创品牌宠物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31213号“FISH WIS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525288号“鱼如意Fishwishfu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构成要素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已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本案审理。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针对引证商标提起的撤销申请书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程序中,撤销决定尚未作出。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的字母组成部分在字母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故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鱼缸用紫外线灯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