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娜塔莉亚•巴兹蒂
委托代理人:永新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332753号“GRAND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563761号“宏大”商标、第30526197号“宏大”商标、国际注册第867976号“AGUSTA GRAND”商标、第28174007号“GRANDSUIT”商标、第20968647号“SENLIEZHE及图”商标、第12127021号“SENLIEZHE及图”商标、第8999670号图形商标、第15191889号图形商标、第15191797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579863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614911号图形商标、国际注册第1309190号“GRANO”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申请人将对各引证商标采取法律行动,若各引证商标被撤销注册,将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障碍,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十二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GRAND”(译为宏大的)与引证商标一、二文字“宏大”含义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认读文字“GRAND”与引证商标三、四显著认读文字“GRAND”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显著识别图形与引证商标五、六显著识别图形、引证商标七至十二图形在表现手法、设计风格、构图特点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在隔离状态下,相关公众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长袜、腰带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核定使用的服装、袜、服装带(衣服)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