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常州市武进区树优教育培训中心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麦知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6793号“树优”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97849号“树优教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33249282号“优树文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已在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被撤销,现处于等待撤销复审程序中。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教育、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若共存于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鉴于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稳定,且是否援引引证商标一对本案结论无实质性影响,故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之间是否存在权利冲突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