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野派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禾(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57692536号“PANDA POOPO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743819号“PANDA POO-PO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经我局注册审查予以驳回,且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