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RRO S.P.A.
委托代理人:北京林达刘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1492号“POR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989722号“porro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书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PORRO”与引证商标显著认读文字“porro”在文字构成、呼叫、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及软垫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软垫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