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康福特瑞沃鲁逊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363277号“comfort revolutio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申请商标的真正所有人,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37172号“comfort revolution”商标、第10146028号“comfort revolution及图”商标、第39614827号“comfort revolution及图”商标、在第20类和第24类商品上的第19578971号“舒适革命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四)是对申请人商标的抄袭,申请人已对上述引证商标提出异议、撤销注册或无效宣告申请,上述引证商标权利待定,请求暂缓审理本案。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注册信息、官网信息、网页搜索信息、媒体报道、合同、销售记录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至四在相关商品上为在先有效注册或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comfort revolution及图”构成,其中“comfort ”具有“舒服、舒适”等意,“revolution”具有“革命”之意。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中的英文相同,与引证商标四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枕头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已具有可区分性。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是否具有抄袭申请人商标的恶意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