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三只松鼠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安徽君威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818558号“松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5649号“松鼠SONG SHU及图”商标、第824936号“小松鼠及图”商标、第3411297号“SQUIRREL及图”商标、第7948008号“松鼠及图”商标、第14477988号“松鼠快递”商标、第19924684号“松鼠零食屋”商标、第38637947号“松鼠严选”商标、第12725834号“松鼠庄园”商标、第42343099号“SQUIRREL及图”商标、第50413482号“松鼠驿站SQUIRREL POST及图”商标、第24420968号“松鼠工房”商标、国际注册第1261754号“SCOIATTOLO LA PASTA FRESCA.及图”商标、第20624332号“松鼠盛宴”商标、第26846539号“松鼠驿站SONGSHU YIZHAN”商标、第33664435号“松鼠优选”商标、第824937号“小松鼠及图”商标、第7626594号“小松鼠”商标、第7626613号“小松鼠”商标、第16840812号“小松鼠LITTLE SQUIRREL XS及图”商标、第22071700A号“小松鼠”商标、第27076465号“小松鼠”商标、第15444509号“金松鼠Jinsongshu及图”商标、第33011691号“金松鼠”商标、第38689820号“金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十三、十五至十七、十九至二十七)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第53472350号“松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一)、第50817942号“松鼠经典”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四)、第53651039号“松鼠质造”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十八)已被驳回注册申请。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十四在相关商品上为在先有效申请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八被我局驳回注册申请,引证商标二十一专用权期满未予续展,已不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一、十八、二十一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松鼠”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在文字构成、读音、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指定使用的茶饮料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十、十二至十七、十九、二十、二十二至二十七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0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