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志军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立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4082102号“RX BUL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182278号“TONINO L及图”商标(第30类)、国际注册第1182278号“TONINO L及图”商标(第32类)、国际注册第1274025号“AUTOMOBILI LAMBORGHIN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806231号“TONINO LAMBORGHINI及图”商标、第878073号“红牛REDBULL”商标、第878072号“红牛REDBULL”商标、第1289559号“红牛RED BULL”商标、第723201号“RED BULL”商标、第24144331号“红牛REDBULL”商标、第11227115号“REDBULL”商标、第1219609号“红牛RED BULL”商标、第11227117号“REDBULL”商标、第11227190号“红牛REDBU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RX BULL”和图形构成,其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五至十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其图形部分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的图形高度近似,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均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啤酒、大豆为主的饮料(非奶替代品)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十三核定使用的啤酒、无酒精果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