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佰亿美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千纳专利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967619号“dafi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部分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556629号“DNAFIT”商标、第27955886A号“大晖DAYFIT”商标、第11828445号“达斐DAFEIT”商标、第8512238号“达斐DAFEIT”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四)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或误认。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dafit”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三的英文文字部分在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智能手机用无线耳机、移动电源(可充电电池)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婴儿监控器、电池充电器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