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5827052号“MARY&MAY BELIEVE IN TRU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Y&MAY BELIEVE IN TRUTH 55827052

阅读:21022 2022-04-12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韩国爱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7052号“MARY&MAY BELIEVE IN TR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5061号“MARY KAY”商标、第9818213号“M…

  申请人:韩国爱得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理士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5827052号“MARY&MAY BELIEVE IN TRUTH”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455061号“MARY KAY”商标、第9818213号“MAYMAY.CN”商标、第1275186号“MARY KAY”商标、第836104号“MARY KAY”商标、第13312363号“MARY KAY”商标、第14786246号“MARY KAY”商标、第33934439号“美丽势不可挡MARY KAY”商标、第8906739号“MARY KAY”商标、第41509394号“MARY AMY”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简介、产品销售情况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英文“MARY&MAY BELIEVE IN TRUTH”构成,其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双方商标整体不易区分,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化妆品、空气芳香剂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核定使用的化妆品、净化剂等商品属于同一种及类似商品,双方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12日

本文《关于第55827052号“MARY&MAY BELIEVE IN TRUTH”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MARY&MAY BELIEVE IN TRUTH 55827052》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319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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