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微软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万慧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19760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162号“HUTCHISON及图”商标、第10022166号“HGC及图”商标、第13499594号“和记电讯及图”(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正与一、二、四及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420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注册人就两方商标共存事宜进行协商。综上,请求待上述情况确定后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windows官网及媒体报道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电子邮件通信服务、语音邮件服务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核定使用的电话通讯、语音邮件服务等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为纯图形商标,该图形与上述引证商标可显著识别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均较为相近,且申请商标并无其他可资区分的显著部分,同时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使用可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此外,截至本案审理之时,我局未收到有关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人出具的共存文件以及双方就相关事项达成协议的证据。故申请人关于暂缓本案审理的请求于法无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