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泰瑞数创科技(北京)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21887号“平行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09097号“平行世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目前处于驳回复审阶段,权利状态尚不确定,申请人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481669号“平行视界”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因此,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出借书籍的图书馆;录像带发行;游戏器具出租”服务上获准初步审定并予以公告。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获准初步审定的服务不类似,故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文字“平行世界”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平行视界”读音相同,字形相近,整体不易区分,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五项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家教服务;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两商标在前述五项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在其余服务上,两商标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培训;实际培训(示范);安排和组织会议;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安排和组织培训班”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