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迈迪森生物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顺城凯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90507号“MEDIS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国际注册第1549245号“MEDISUN”商标、第44750804号“MEDIBON”商标、第22140787号“MEDiSN及图”商标、18234497号“MANDISON及图”商标、第15098864号“MADISON”商标、第15098863号“MADISON INDUSTRIES”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五至七)在构成要素、含义、呼叫方式、指定商品等方面均明显不同,共存不会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服务上的近似商标。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411294号“MEDIS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注册人已注销。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三至七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申请。此外,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药品”商品已进行限定。综上,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确定后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引证商标流程信息、引证商标四注册人信息、申请商标国际删减通知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1、引证商标三至七均处我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撤销审理程序,为有效注册商标。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商品上经国际删减为“人用药和人用医药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
经复审认为,1、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在第5类复审商品限定为“人用药和人用医药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属于我国可以接受注册的规范商品项目。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已不构成《商标法》第二十二条所指情形。
2、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5类人用药和人用医药制剂、医用卫生制剂、医用营养食物和物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医用制剂、医用药物、营养补充剂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第35类市场营销、推销服务与引证商标六、七核定使用的替他人采购(替他人购买保险服务、旅行服务、原材料、信息科技服务、专业服务、物流管理服务)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的显著识读文字在字母构成、呼叫及外观等方面均较为相近,同时使用在上述商品和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和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上述引证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5、35类复审商品和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