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嘉鸿食品开发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硕力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0037号“你是我的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2987386号“YOU ARE MINE”商标、第22988905号“你是我的”商标、第5629982号“我是你的”商标、第33707926号“你是我的眼”商标、第48491121号“你的我的”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不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并未实际使用,申请人已对上述商标在“面条”商品项目上提出撤销申请,恳请待撤销程序结案后再对本案进行审理。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决定撤销在“面条”部分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上述决定现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方便粉丝;米线”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及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上述非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可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米粉(粉状);冰淇淋”等其余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指定及核定使用的“食用豆粉;冰淇淋”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三、四、五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应予驳回。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方便粉丝;米线”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