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德杰龙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恒程创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19793号“HDOS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556058号图形商标、第13164577号“HDOS及图”商标、第18373770号“HDOS”商标、第57142868号“花朵骑士HDQS及图”商标、第4839142号“HDCS”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至四权利状态不稳定。申请人请求待上述引证商标的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一至三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仍为有效的在先注册商标。
2、引证商标四在“网络通信设备”等商品上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终端设备”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呼叫、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