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聚水阁生物科技(文山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文山市博比知识产权事务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2768号“聚水閣 道濟生 JU SHUI G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46795471号“聚水楼”商标、第8565238号“酒之缘及图”商标、第20867066号“草澤堂及图”商标、第15093851号图形商标、第9643775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区别明显,未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发票、收据、产品检测报告、作品登记证书、宣传资料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医疗诊所服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医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