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四川拐拐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四川同赢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744776号“李子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007336号“拐子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失效。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含义,不会产生不良社会影响。与本案情况类似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已被驳回且驳回决定已生效,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李子拐”,其逆序读为“拐子李”,其中,“拐子”一指跛子,系对下肢残疾人的蔑称,二指骗子,用诈术骗取人口或财物的人,如果允许随意将其作为商标的构成要素予以注册用作商业使用,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情形。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没有必然关联,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予初步审定的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