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采悦祥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曾用名:深圳市采悦祥辉商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信达创新服务(深圳)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4974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6014167号图形商标、第19513240号“宏尔赛 HONGERSAI及图”商标、第13351643号“H及图”商标、第57335342号图形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区别明显,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合同、官网页面截图、变更(备案)通知书等。
经复审查明:深圳市采悦祥辉商业有限公司的名称已变更为深圳市采悦祥辉仓储物流有限公司,深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于2021年11月准予变更登记。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进出口代理”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核定使用的“替他人推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经能够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不会导致混淆误认的后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