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494019号“农业5.0AGRICULTURALINNOVATION5.0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农业5.0AGRICULTURALINNOVATION5.0及图 57494019

阅读:89735 2022-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深圳山柏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4019号“农业5.0AGRICULTURALINNOVATION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54597号商标、第571836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

  申请人:深圳山柏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494019号“农业5.0AGRICULTURALINNOVATION5.0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0154597号商标、第57183639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在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不会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在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大力倡导下设计的农业项目,得到国家农业部的认可。将在乡村振兴大背景下,由中国乡镇企业协会在全国全面落地推广“农业5.0”项目。申请商标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版权证书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与申请商标之间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文字构成、呼叫相近,整体不易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并存,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足以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服务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之情形,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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