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李招斌
委托代理人:成都鹿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15527号“臻格ZHENG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89882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已被撤销无效,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障碍。申请人认可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66591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认可申请商标在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申请商标在其余服务上理应予以核准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被我局决定予以撤销,该决定已生效。鉴于该商标已丧失在先权利,申请商标与之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在复审理由中认可对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的驳回决定,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药品零售或批发服务;销售展示架出租以外的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