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马克-布诺克斯展览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被申请人:中国航材集团北京华诺航空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汉唐信通(北京)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6月18日对第33420561号“INTER AIRPORT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作品是申请人委托他人为其举办的展会于2015年正式改版创作的,并将该作品作为商标使用,争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申请人作品构成实质性近似,争议商标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的注册属于特定关系人的恶意抢注,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请求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二条等相关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申请人中国官网关于“inter airport china及图”牌展会的介绍;
2、2014、2016、2018展会会刊、合同、手册、报道;
3、展会照片、参展合同及参展账单及翻译、展会宣传文章;
4、微信公众号关于“inter airport china及图”的相关文章;
5、申请人关联公司信息;
6、申请人子公司与中国民航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
7、中国民航技术装备有限责任公司网站关于被申请人及申请人“inter airport china及图”相关介绍;
8、申请人关联公司与被申请人签订的协议及沟通邮件;
9、被申请人公司信息;
10、在先裁定及判决。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争议商标未侵害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被申请人与申请人无业务往来关系或其他关系,争议商标并非对特定关系人商标的恶意抢注。争议商标的注册与使用未违反申请人所主张之《商标法》相关规定。请求维持争议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未向我局提交证据。
针对被申请人的答辩,申请人质证坚持其前述复审理由与请求,并补充提交了申请人中国公司微信公众号关于启动新标识的通知、微信公众号文章发布后的修改规则、网络检索结果等。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8年9月10日申请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5类“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审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上,注册商标公告日期为2020年12月21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申请人援引的《商标法》第七条规定属于原则性规定,一般不直接适用于具体案件,我局将根据申请人陈述的理由和查明事实,适用相应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
一、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了其在先著作权。对此,我局认为,根据申请人申请书中的材料及在案证据可知,申请人主张享有在先著作权的作品系由英文“inter airport china”、“The world's premier airport exhibition”及黄色、红色、蓝色三条线条弯曲交叉的图形构成,具有一定独创性,构成我国《著作权法》上所指的作品。申请人2014年8月14日委托他人创作完成该图文组合作品,并于2015年在微信公众号等平台进行公开发表,并在多次合同及展会中均使用了该标志。在本案被申请人无相应的反驳证据情况下,可认定申请人对该图文组合作品享有在先著作权。争议商标图形与申请人作品中的图形在设计手法、视觉效果等方面高度相近,已构成实质性相似。根据前述分析可知,被申请人在争议商标注册申请日前应知申请人所使用之图形作品,即具有事先接触该作品的可能性。被申请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形下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损害了申请人的在先著作权。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之情形。
二、《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的适用要件之一是系争商标指定使用在与他人在先使用商标同一种或者类似的商品或者服务上。本案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广告;寻找赞助;销售展示架出租;商业审计;预约安排服务(办公事务)”服务与申请人在先使用的组织展览展会服务在服务内容等方面具有一定差异,不属于类似服务,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不属于《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所指情形。
三、争议商标本身并不带有欺骗性,亦不会使公众对服务的品质等特点或者来源产生误认,故争议商标的注册未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之规定。
申请人其他理由缺乏足够证据,我局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