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40427867号“SUP SUPRE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 SUPREME 40427867

阅读:54925 2022-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佰玛表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6日对第40427867号“SUP SUPR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知识产权局已经认定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广州多伦兹表业有限公司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

  申请人:章节四公司

  委托代理人:神州汉坤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佰玛表电子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21年08月06日对第40427867号“SUP SUPREME”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知识产权局已经认定争议商标原所有人广州多伦兹表业有限公司具有恶意,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第14108746号“Supreme”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抄袭、摹仿。申请人请求依据《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三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争议商标予以宣告无效。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官网截图;

  2、经公证的关于申请人的媒体报道资料;

  3、馆藏文献复制证明;

  4、类似案件的在先决定书;

  5、申请人“Supreme”著作权登记证书;

  6、经公证的申请人产品销售使用情况资料;

  7、申请人高管出具的关于“Supreme”品牌产品在中国生产制造的声明;

  8、申请人所获荣誉;

  9、申请人及被申请人商标信息列表;

  10、其他证据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由广州多伦兹表业有限公司于2019年8月17日提出注册申请,经异议程序于2020年3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9类“加工过的坚果;加工过的花生;加工过的葵花籽;加工过的种子;以果蔬为主的零食小吃;加工过的开心果;加工过的可食用种子;水果干;果酱;以水果为主的零食小吃”商品上。2020年9月22日经我局核准,该商标转让至深圳市佰玛表电子有限公司(即本案被申请人)。商标有效专用期至2030年5月13日。

  2、引证商标由早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前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并为申请人所有。

  3、截至本案审理时,被申请人在第14类、第33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类似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宝马表 POMAR”、“万宝路 MARLBORO”、“SUPREME BOX”等;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还在第10、14、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包括第42044365号“DW DANIEL WIMBLEDON”商标、第40427796号“万宝路 MARLBORO”商标、第26658816号“BOSS CARMEN B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

  4、争议商标原注册人第23437057号“SUPERME”商标已经我局依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宣告无效。

  我局认为,《商标法》第七条已体现于《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依据《商标法》具体条款对本案予以审理。根据当事人理由、我局查明事实及在案证据材料,本案审理如下:

  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显示申请人在服装、包等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其通过网络、杂志等多种形式宣传其产品。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商标的文字构成、排列顺序为相近,难谓巧合。同时根据我局查明事实3可知,除争议商标外,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还在第10、14、43类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了二百余件商标,包括第42044365号“DW DANIEL WIMBLEDON”商标、第40427796号“万宝路 MARLBORO”商标、第26658816号“BOSS CARMEN B及图”商标等多件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知名度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被申请人亦在第14类、第33类、第25类等多个商品类似上申请注册了几十余件商标,其中部分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标近似,如“宝马表 POMAR”、“万宝路 MARLBORO”、“SUPREME BOX”等;且被申请人及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对其商标来源及注册行为均无合理解释,故足以认定争议商标原申请注册人申请注册争议商标的行为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该类抢注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损害了公共利益,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以不正当手段取得商标注册的情形。虽然争议商标现已转让至被申请人名下,但并未改变争议商标申请注册当时的行为性质。

  二、我局对申请人商标在第25类商品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予以认可,但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SUPERME”商标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达到公众熟知的程度,且争议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申请人商标主要使用的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对对象等方面差异较大,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致误导相关公众,进而损害申请人的利益。据此,争议商标的注册未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所指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的情形。

  另,申请人所述其他理由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的注册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

本文《关于第40427867号“SUP SUPREME”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SUP SUPREME 40427867》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240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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