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061765号“NANOFLAT”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NANOFLAT 58061765

阅读:31028 2022-04-28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康宁卓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1765号“NANOFL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并不具有任何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NANO”含义为“纳米”,这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

  申请人:康宁卓奔公司

  委托代理人:中国专利代理(香港)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61765号“NANOFLAT”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由申请人独创,整体并不具有任何含义,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NANO”含义为“纳米”,这是对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客观描述。类似含有“NANO”一词的商标已获得注册。且申请人的NANOFLAT在美国、日本和欧盟都没有因为容易造成误导的绝对理由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在美国、日本和欧盟的商标信息和摘译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为“NANOFLAT”,该商标中“NANO”可译为“纳米技术”,使用在“用于测量两个表面平面度偏差的激光干涉仪”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与本案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且鉴于商标评审的地域性原则,申请商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获准注册的情况亦不能成为其在中国应予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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