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郝丽广
委托代理人:北京四海龙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561886号“七碗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七碗粥”为申请人独创设计的臆造词商标,使用在其指定服务上并未仅直接表示了服务的内容特点,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相关规定。2、已有其他类似商标获准注册,应保持审查标准一致。3、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影响力,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1、百度上关于“七碗粥”的搜索结果;2、商标使用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七碗粥”使用在其指定的饭店等服务上,容易被认知为是对服务内容等特点的直接描述,而不易被认知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申请商标缺乏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情形。商标注册审查具有个案性,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取得注册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