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西精工电缆集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峰骏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048834号“南方精工”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366088号“南方作工”商标、第46687011号“南方精典”商标、第54592266号“南方精益”商标、第4488223号“南方广播影视传媒集团”商标、第3821953号“南方”商标、第22342829号“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第13067954号“南方 289”商标、第20829115号“南方 兿術生活馆及图”商标、第8368603号“南方Band原创音乐”商标、第8445638号“南方交易网”商标、第3666144号“南方人才”商标、第19456622号“南方传媒”商标、第16082211号“南方传媒物流 善行致远 通达无限及图”商标、第9960951号“南方 分级阅读及图”商标、第8368384号“南方原创音乐”商标、第7426048号“南方在线”商标、第13111956号“南方大药房”商标、第14816409号“南方家居 南方·NANFANG及图”商标、第29499468号“南方果园及图”商标、第46766733号“南方环球”商标、第12171226号“南方电信”商标、第6911009号“南方石化SOUTHERNPEC”商标、第43946575号“南方福利网”商标、第12173836号“南方艺术空间”商标、第11772774号“南方药妆”商标、第12000084号“金南方及图”商标、第15152956号“南芳”商标、第15996007号“南芳Nan Fang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二十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申请人申请注册申请商标出于对知识产权的善意保护。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并已与其形成唯一对应关系,若被驳回将会给申请人带来损失。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宣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八核定使用的销售展示架出租、广告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六中具有较强显著性的文字均为“南方”,该词与引证商标二十七及引证商标二十八显著文字“南芳”文字构成相近,呼叫相同。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八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足以与引证商标二至二十八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