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深圳市东凌电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邦唐邦(北京)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437362号“F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943709号“福朗绿佳 心动点滴 能动世界FORLONG LOGIA FL”商标、第12688107号“FANGDAWANG FOLL”商标、第13940756号“FQL”商标、第44395388号“FOLCLOUD MAP”商标、第43955537号“FOLL”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已被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引证商标二处于撤销复审申请程序中,引证商标五处于驳回复审申请程序中,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系列申请之一,经宣传使用具有较高知名度和影响力,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已有类似情形商标注册共存,请求保持审理标准一致性原则。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公司简介、纳税材料、作品登记证书、门店图片、产品图片等、公司图片证据材料。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专用期限届满后未申请续展,已丧失注册商标专用权,已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2、引证商标二经撤销复审在部分服务上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复审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30日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3、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撤销,至本案审理之时,该撤销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2022年3月20日第1784期《商标公告》上,已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4、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五经驳回复审申请已核准注册,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市场营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二、四、五核定使用的广告代理、市场营销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由文字“FOL”及图形组成,其文字部分完整包含于引证商标二、四、五,含义存在关联,已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四、五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可与各引证商标相区分。其它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