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7249129号“warm smar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rm smart home 57249129

阅读:145637 2022-05-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成都渥木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49129号“warm smar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57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3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

  申请人:成都渥木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249129号“warm smart ho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565738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554336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存在差异,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品牌标识说明补充商标,与申请人商标配套使用,并无直译温暖的意思及想法。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手册实物作为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驳回决定现已生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我局认为,申请商标“warm smart home”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的显著识别英文“WARM”,且整体未形成可与之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故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办公家具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产生了可与引证商标二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申请商标“warm smart home”含义为“温暖的智能家具”,易使消费者将其与商品的宣传用语相关联,而不易被识别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

  申请商标的实际使用方式并非判断其与引证商标近似与否,及引证商标是否具有可注册性的考量因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7249129号“warm smart home”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warm smart home 5724912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217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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