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广州野刺贸易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诚广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47592号“ROSENANA”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4164723号“罗斯安娜 ROSEANNA”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区别明显,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处于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审理程序中,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珠宝首饰、首饰盒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文字商标,由字母“ROSENANA”构成,与引证商标英文构成、呼叫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若共同使用在前述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5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