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黄旭辉
委托代理人:昆山集星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31089号“大润发”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800645号“大润发陶瓷DARUNFA CERAMICS”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依法撤销在“非金属建筑材料”商品上的注册,现核定使用商品为“瓷砖;砖;非金属砖瓦;非金属地板砖;建筑用非金属墙砖;耐火砖、瓦;大理石;混凝土建筑构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现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