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北京盛赞数据存储系统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路佳信知识产权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333528号“盛赞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614839号“盛赞及图”商标注册人相同,两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5535947、56663505号图形商标,第15193441号“柏缘松BAI YUAN SONG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构图细节、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存在较大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