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6682042号“真功夫”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真功夫 56682042

阅读:46123 2022-06-09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真功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2042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89号“功夫GONGFU及图”商标、第3306515号“功夫GONGFU及图”商标、第13016325号…

  申请人:真功夫健康产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682042号“真功夫”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389号“功夫GONGFU及图”商标、第3306515号“功夫GONGFU及图”商标、第13016325号“功夫棉”商标、第14675496号“功夫料理孃KUNGFU COOKING GIRLS及图”商标、第55706150号“功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经宣传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和影响力。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申请商标简介、版权登记证书、商标使用证据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止,引证商标五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其已不再构成在先商标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指定使用的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显著识别文字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与其形成对应关系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一至四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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