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上海匠芯文化传播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嘉睿致臻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903975号“動物星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1、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2201714号“动物星球”商标、第51023829号“animal planet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会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2、引证商标一、二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综上,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最终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均为在先申请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复审的玩具、玩具小塑像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玩具、宠物用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中汉字“動物星球”与引证商标一“动物星球”文字构成相同,与引证商标二中外文“animal planet”含义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同时使用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