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郑侠俊
委托代理人:浙江途灵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6254489号“ZEM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935315号“ZeeM”商标、第54024996号“ZEEM”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一已被提出撤销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二、申请人接受基于引证商标一、二对“自行车”商品的驳回。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在“汽车刹车片、汽车两侧脚踏板、婴儿车、自行车车胎”商品上的注册因连续三年不使用已被撤销。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接受申请商标在“自行车”商品上的驳回,因此我局在该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车轴、轮椅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现已不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除自行车以外的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0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