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吴旭兵
委托代理人:北京起诺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45586号“雅辘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43545号“雅鹿及图”商标、第54993785号图形商标、第12178166号“玮旺门业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为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具备突出的显著性和可辨识度,且经过大量宣传和使用已具有相当高的知名度。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产品吊牌照片。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于2022年1月26日被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书》决定予以驳回,该驳回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得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在文字构成、整体外观等方面有所区别,二者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广告宣传、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室外广告等服务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同使用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不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人事管理咨询;寻找赞助”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