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山西杏花村汾杏酒厂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国邦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178431号“兮杏”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已对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186558号“兮杏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提出异议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9998426号“杏兮坊”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人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所涉异议案件审结后再审理本案并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为有效的在先申请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指定使用的“白酒”等商品在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为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呈现的纯中文文字商标,其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规定之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