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45296号“SPOON SPORT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SPOON SPORTS 58145296

阅读:133143 2022-06-2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株式会社勺子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45296号“SPOON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8429号“SPOON”商标、第37415214号“P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

  申请人:株式会社勺子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145296号“SPOON SPOR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488429号“SPOON”商标、第37415214号“PO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一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具有一定知名度。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在先驳回复审决定书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复审决定书中被决定予以维持,现处于法院诉讼阶段,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整体视觉、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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