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安徽知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841514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07588号图形商标、第17026882号“猫途鹰tripadvisor及图”商标、第25526242号图形商标、第15276261号图形商标、第15949472号“萌动力ADORABLE POWER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五)在设计细节、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在实际使用中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不确定,请求待引证商标四权利状态确定后再审理本案。在先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使用,为相关公众所熟知。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例证商标信息;申请人及关联企业简介等。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四因连续三年未使用被撤销,但该撤销决定尚未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核定使用商品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在图形构成要素、整体外观等方面相近,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在使用中可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商标审查实行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理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鉴于引证商标四的撤销决定是否生效对本案结论不会产生影响,故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四的权利冲突,我局不再予以评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6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