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观玄文化科技(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324601号“観玄閣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1343163号图形商标、第11230682号“沧悦及图”商标、第12857700号“土家人及图”商标、第11978360号“东鲁书院及图”商标、第47815878号“玄观”商标、第59063449号“弘道者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観玄閣及图”与引证商标一图形、引证商标二“沧悦及图”、引证商标三“土家人及图”、引证商标四“东鲁书院及图”、引证商标五“玄观”、引证商标六“弘道者及图”构图风格、表现手法、文字组成、给相关公众的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指定使用的学校(教育)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