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606723号“洞天酒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洞天酒海 59606723

阅读:105763 2022-07-01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翔瓯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6723号“洞天酒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0038号“洞天及图”商标、第57325745号“36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人:广西丹泉酒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温州翔瓯知识产权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606723号“洞天酒海”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的第180038号“洞天及图”商标、第57325745号“36洞天”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材料、产品照片、销售合同及发票、采购合同及发票、荣誉证明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我局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一文字“洞天”,且整体含义未形成明显区别,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属于类似商品,两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标示上述商标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上述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1日

本文《关于第59606723号“洞天酒海”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洞天酒海 59606723》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50132.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