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永康市普园工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雯道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1329023号“宇森小霸王YUSENXIAOBAWA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是在先权利的延伸及扩展。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9657489号商标、第369550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且部分引证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商标信息、荣誉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无效宣告公告已满一年,且该商标已注销,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文字“宇森小霸王”与引证商标二文字“宇达小霸王”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共存使用于“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商品上的相同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已具有足以使相关公众将其与引证商标二在同一种商品上相区分的显著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非手动的手持工具”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