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东莞厨博士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中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896147号“厨博士•U家 Uhome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841184号商标、第54802335号商标商标、第57813830号商标、第55623667号商标、第55985895号商标、第49072693号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4808140号商标、第49056251号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6694365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