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绿能(德州)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丰标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402207号“中鲁绿能 ZHONGLU LVNENG及图(指定颜色)”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所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76576号、第28704449号、第29673140号、第54113565号、第57123634号、第19366182号、第3423602号、第8224767号、第55827238号商标(以下依次称引证商标一至九)存在差异,且指定使用的商品不类似,故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放弃逆变器(电)、配电箱(电)、集电器商品上的复审。引证商标一、八将失效,引证商标六、七处于撤销程序中,恳请暂缓审理。引证商标五、九已被部分驳回。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一、八因注册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五在网络通信设备等部分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五在计算机软件(已录制)、交互式触屏终端、气体和固体物质温度和湿度测量装置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3.引证商标九在计量勺、坡度指示器、电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该部分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九在麦克风等其余商品上为在先有效商标;
4.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六、七仍为在先有效的注册商标。
经复审我局认为,鉴于申请人已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逆变器(电)、配电箱(电)、集电器商品上的复审申请,故在上述商品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以下仅针对申请商标在蓄电池等其余商品上的注册申请进行审理。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三、五、七、九核定使用的发光二极管、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不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六、七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差异,共存于市场不易混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五、六、七、九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文字“中鲁绿能”与引证商标二“中绿能”、引证商标四“中和绿能”文字构成相近,相关公众在施以一般注意力的情况下不易区分,故分别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四核定使用的蓄电池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若共存于市场,易造成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分别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