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935951号“京港连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港连城 58935951

阅读:138378 2022-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5951号“京港连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中具有较大影响力,深受社会组织、团体和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全资子公司的商号…

  申请人:北京京港地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云科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8935951号“京港连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轨道交通投资、建设、运营中具有较大影响力,深受社会组织、团体和公众的认可。申请商标为申请人名下全资子公司的商号,具有在先权利,且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独特构思创意。申请商标“京港连城”与申请人在先申请商标“京港地铁”属于同系列商标之一,申请人已经成功注册“京港”系列商标。申请商标通过使用,已被消费者所认可,且具有很高的商业价值。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487709号“京港城”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请求对复审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企业信息、获得荣誉、杂志、证书、著作权登记证书、企业信息、会议照片、协议等。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序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干洗、家具保养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属于相同或类似服务,上述商标共存注册和使用在上述相同或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复审的除干洗、家具保养以外的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前述服务上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消费者不易将其作为商标所识别,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性,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产生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8935951号“京港连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京港连城 58935951》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994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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