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94868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486809

阅读:120352 2022-07-07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杭州川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6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3769号商标、第27301431号商标、第47204369号商标、第56701662号商标、第…

  申请人:杭州川柯文化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9486809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0333769号商标、第27301431号商标、第47204369号商标、第56701662号商标、第56724915号商标、第47204372号商标、第58989214号商标、第58996635号商标、第3299720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九)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至五、六至八权利状态不稳定,请暂缓审理本案。各引证商标已共存。请求准予申请商标注册。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二至五、六至八仍为有效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九图形部分在构图要素、整体视觉效果上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九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属于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上述诸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类似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作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07日

本文《关于第59486809号图形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图形 59486809》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9928.html
电子营业执照
{{ watermarkText }}

当前链接不是图片或图片加载失败。

点击在新标签中打开原文件

提示:鹦鹉知识产权有限公司营业执照信息仅限于本网站公示展示,不具备实时性及权威性。 最新、有效的营业执照信息,请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示系统公示为准。
公司始终坚持依法合规经营,坚决反对并抵制任何违法违规行为。任何机构或个人不得通过本公司工作人员获取服务用于非法目的,或利用本公司平台从事任何违反法律法规的活动。

关 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