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POLIPOL HOLDING GMBH & CO. KG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534322H号“TORR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3433989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855266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134394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三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在第18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家具用皮革(半成品)”等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家具用皮装饰”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三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20类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8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