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重庆佳尔生物技术研究所
委托代理人:重庆图为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7077568号“BIOJIAER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442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被予以撤销,该商标已无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87408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7051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6472933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1349683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29379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9926416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在文字构成、呼叫上存在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7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