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汕头市布洛邦科技实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汕头市潮睿专利事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指定颜色的第6097912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4238667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构图元素、视觉效果、主体特征上相近。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玩具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玩具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两商标在上述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二者构成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