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60345455号“名门儿童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名门儿童之家 60345455

阅读:164040 2022-08-05 00:00:00 来源: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作者:国家知识产权局商标局
概述
申请人:泉州名门儿童之家托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5455号“名门儿童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38493号“名门视觉艺术学校MINGMEN VISION BAROQUE SCHOOL及图…

  申请人:泉州名门儿童之家托育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泉州市泉南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60345455号“名门儿童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引证的第3938493号“名门视觉艺术学校MINGMEN VISION BAROQUE SCHOO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2675389号“名门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3590171号“名门国际房车小镇”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34701120A号“名门国际”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43973752号“名门饭店”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167697号“名门花甲”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使用宣传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截止至我局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至六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二,且与引证商标一、三至六均含有显著识别部分“名门”。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餐厅等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各自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若与引证商标一至六并存,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提供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经实际有效的商业使用,相关公众已能将之与引证商标一至六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国家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
2022年08月05日

本文《关于第60345455号“名门儿童之家”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名门儿童之家 60345455》发表链接: https://www.yingwu.net/news/148795.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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